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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规定来源:勤济 发表时间:2011-11-23 19:07:52 点击数: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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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

关于接受社会捐赠的规定

 

2007    1   1  日开始实施

  1. 本协会只接受《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款项与物品,不接受任何与《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款项和物品的捐赠。
  2. 本协会不接受附带有任何不符合本协会慈善救助原则和制度的条件的捐赠。
  3. 本协会不接受以下物品的捐赠:

(1) 任何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

(2) 古董或文物;

(3) 钥匙、存折、密码、借条、欠条;

(4) 房契、地契、股票、证券、保险单;

(5) 任何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的款项和物品。

  1. 本协会不接受以下人士和组织的任何捐赠:

(1) 神识不清者,包括被证实为精神病患者、被药物迷惑者、酒醉者、被隐瞒欺骗者、被误导者。

(2) 对所要捐赠的款项和物品不具有所有权者。

(3) 被国家法律列为非法的组织和他们的成员。

  1. 协会原则上不接受不提供真实姓名者的现金捐赠。同时,协会对所有捐赠者的资料都执行最严格的保密措施。除了协会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之外,其他任何人(包括出纳和会计、理事等)不得过问捐赠者的资料。对于那些直接把捐款存入本协会帐号而不提供真实姓名者,本协会将以银行提供的存款人资料为根据。
  2. 对于那些愿选择直接把捐款存入本协会帐号的捐赠者,请务必存入本协会的正式帐号。任何人都不得用任何其他帐号替代。
  3. 未成年人的捐赠,必须在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下才能被接受。
  4. 本协会不接受任何人委托暂时或长期代为保管的任何款项和物品。
  5. 本协会只有出纳才能接收捐赠财物。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收或暂收。
  6. 本协会在接受每一项捐赠时,必须在协会办公室当天当面开具福建省财政厅的《接受社会捐赠收据》。有出纳的亲笔签字和秘书长加盖协会公章后方为有效。不得开具字条(或收条、白条)或其他临时收据替代。如果无法马上开具收据,则不得接受捐赠!需请捐赠者在本协会的其他办公时间再作捐赠。
  7. 办公人员和出纳等人员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的指定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去影响捐赠人改变其捐赠用途。协会任何人不得更改捐赠用途。
  8. 对于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捐赠,必须由秘书长和捐赠人签《田市勤慈善协会接受捐赠协议书》。
  9. 本协会所有工作人员、会员和义工在工作中个人所需任何饮料、食物以及交通费用等,均需自行解决。任何人不得接受捐赠者和所救助对象对协会理事、工作人员、会员和义工等的个人的任何赠送,不论是捐赠者或所救助对象出于感动、信任或其他原因。
  10. 任何人都不得以本协会的名义进行募捐活动。
  11. 对违犯以上规定者,本协会将予书面公开通报以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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